(一)出境、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、抵口岸时,必须接受边防检查。
(二)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,应当事先将出境、入境的船舶、航空器、火车离、抵口岸时的时间、停留地点和载运人员、货物情况,向有关的边防检查站报告。
(三)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,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,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,不得上下人员、装卸物品。
(四)发现出境、入境的交通工具载运不准出境、入境人员,偷越国(边)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、入境证件的人员的,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将其遣返,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。